近日其中一個熱門話題,就是有關私人發展物業內的公眾休憩空間的問題。
根據政府網頁解釋:
“在發展項目內提供公眾設施,原意是希望能促進綜合設計、善用土,以及更妥善規劃用地或使某類公眾設施得以早日落成,以滿足較廣的地區或全港需要和應付建議發展項目所帶來的人口。”
“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下情況會給予業主優惠或補償,例如在計算該樓宇的總樓面面積時豁免計算有關空間的面積;或給予額外總樓面面積。”
昨晚看《事必關己》,報導有關公眾休憩空間的消息,主持帶大家到港灣豪庭內的公眾休憩空間,途中迂迴曲折,除了左穿又插之外,還要拾級而上,通道又被鐵閘虛掩,一般人根本不知道和不願意到這個公眾休憩空間休息。
這個設計對市民大眾沒有利益,對小業主又造成保安上的困擾,得益的只有大業主,因為可賣多些樓吧﹗如果政府不再好好規範私人物業內公眾休憩空間的設計,新發展物業還是不再要求提供這類型的空間為妙了。(當然那些因特別需要而需作24小時通道的除外吧﹗)